_章 總則
區別一:在立法宗旨上,新《消防法》結合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強化了消防隊的應急救援中的作用,表述為“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它標志著新《消防法》將對消防隊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進行了強化,這在后面的具體條文中能得到具體體現。
區別二:在消防工作的原則上,新《消防法》進一步進行了完善,這與2006年的國發15號文件的表述一致,突出了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的重要性,表述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_參與”。這是我國消防工作經驗的總結和升華,也是消防工作既具有較強的法規性、政策性和_技術性,又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群眾性的本質所決定的。與現行《消防法》的“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表述相比,它更加具有針對性。
區別三:新《消防法》在第四條明確了公安機構對軍事設施消防工作的協助職責,這也是新增的職責。同時根據消防工作實際,將海上石油_氣設施的消防工作明確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區別四: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職責上,新《消防法》增加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職責規定。這與新《消防法》明確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_參與”消防栓工作原則也是一致的,凸顯了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的必要性。
_章 火災預防
區別五:新《消防法》第10、11、12、13、14條均為關于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審核備案、驗收和驗收備案的規定,這是本次《消防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之一。 現行《消防法》參照世界通行做法,確立了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審核驗收職責。與現行《消防法》確立的建筑工程消防審驗制度相比,新《消防法》改變了公安消防機構大包大攬式的監督模式,進一步強化了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消防工作主體責任,明確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的第58、59條中,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法定消防職責設定了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并處罰款的罰種。
區別六:取消了現行《消防法》中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檢查的規定,并在_十條中明確承辦人的消防職責。這也是與《行政許可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區別七:在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規定上,新《消防法》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工作職責。其他則大多沿用現行規定,但在某些條款規定中進行了細化,確保具有_的操作性,如第十六條_款第三項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區別八:針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而出現多產權建筑、多個使用單位的情況,導致消防工作不能真正落實,火災隱患大量存在。新《消防法》吸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九條的條文,上升為法律條文,對解決多產權建筑、多單位使用建筑的消防工作,指明了方向。
區別九:生產、儲存、經營和居住合用場所概念的提出。這也是此次《消防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之一。 從我國各地火災形勢,尤其是沿海部分省市的火災特點來看,生產、儲存、經營和居住合用場所的火災頻發,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此,我國相繼開展了三合一、多合一、合用場所的專項整治,并出臺了相關的技術標準。但公安消防機構在具體執法時,仍然會面臨到一些無法可依的狀況,現行《消防法》規定的“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局限性日益凸顯。新《消防法》借鑒了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出臺的相關經驗,這與我省采取的“以技術改造為主,人員搬離為輔”的整治思路不謀而合,應該說是一大進步。
區別十:改革了消防產品的監管制度,建立了“以強制性認證和技術鑒定相結合,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公布”的市場準入模式。這也是此次《消防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之一。 長期以來,我國消防產品監管實行質監、工商、消防三家共同實施的方式,在實踐中,往往出現事出多門的混亂局面,從而導致消防產品的質量在低層次徘徊。為此,新《消防法》作了重大修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消防產品監管的形式;2.將現行強制性認證(3C認證)、型式認可和強制檢驗相結合的三種市場準入模式修改為強制性認證和技術鑒定相結合的兩種模式;3.明確了質監、工商、消防在消防栓監管工作的職責。
區別十一:_人大內務司法委提出,火災發生后存在經營者因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經營不穩定,或因無力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帶來的社會不穩定性,故建議在引入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來提高經營者的抗御火災風險的能力。因此,新《消防法》_十三條規定:“_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馂墓娯熑伪kU;鼓勵保險公司承?;馂墓娯熑伪kU。”這屬于新增內容。
區別十二:新《消防法》_十四條新增了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消防職責規定,并在第六十九條中明確了處罰條款。這對解決中介機構無力監管的尷尬局面,具有_的積_作用。 第三章 消防組織
區別十三:本章_的修訂在于明確了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主要表現為:1._提出了志愿消防隊的概念,取代了現行的義務消防隊的稱呼;2.對專職消防隊的職責重新進行了明確;3.將公安消防隊參與救援的內容由“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修訂為“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滅火救援
區別十四:新《消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_。”這是新增內容。
區別十五:新《消防法》第五十一條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進行了重大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將公安消防機構的職責重新明確,由現行的“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修改為“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2.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該條規定明確了火災原因調查僅僅為公安消防機構的取證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僅僅是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但本人認為,該條的修訂仍然存在重大弊病,甚至有可能影響火災調查工作的正常開展。即將火災原因認定作為取證行為的情況下,火災原因調查人員為證人,無法從事火災調查后續的行政、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也與現行消防體制下的人員配置問題矛盾將瞬間爆發,_在相關配套規定中予以重視并妥善解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區別十六:這一章均屬于新增內容。主要是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工作人員的消防工作職責,并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在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更大消防監管權限的同時,也防止權力濫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一章中,有兩個主要變化:一是取消了大多數消防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二是明確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強制執行主體資格。 區別十七:對多數消防違法行為取消了責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這也是此次《消防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之一。 從執法實踐中來看,現行《消防法》設置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降低了違法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也增加了消防機構的執法成本。因此,新《消防法》除部分消防違法行為之外,均取消了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罰前置條件,這種規定,有利于提高消防執法的_和減少執法成本。
區別十八:新《消防法》第七十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該條規定,對解決當前困擾消防行政執法的“執行難”問題具有重大意義。 眾所周知,在當前的消防行政執法中,涉及大多的行政處罰均涉及“三停”,但真正面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三停”處罰決定時,難題產生了?,F行《消防法》并不明確公安消防機構的強制執行主體資格,且人民法院將其視為“不具有可執行標的非訴行政行為”,不予受理,從而導致社會面上“三停”未依法執行的情況大量存在。為此,在此次新《消防法》修訂中,從法律的形式賦予了公安消防機構執行“三停”處罰的法律資格,具有重大意義。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關于強制執行的法律尚未出臺,對公安消防機構執行“三停”的程序規定仍應當盡快納入立法議程。
第七章 附則 本章主要是對消防設施、
消防栓、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概念的界定。 從現行消防法律體系中,僅在《消防監督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中對人員密集場所和公眾聚集場所進行了界定,此次修訂在法律中進行明確,應該說是一個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