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監督機構作為政府的_層職能機構,缺乏_性,無法有效監督制約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消防_規劃的制訂和落實不力。建設規劃和土地部門在城市規劃中往往忽視消防及應急基礎設施規劃,即使政府出臺了消防_規劃,由于不能有效監督,_終難以較好落實。有關部門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視消防規劃而不見,隨意更改規劃,占用規劃的消防站用地、消防車道、消防給水設施,或變更安全布局和防火間距。
當消防部門察覺時為時已晚,造成城市特別是鄉、村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應急通道不足,不能有效進行滅火救援。如某省會城市1998年_由_論證、政府批準出臺了該市消防_規劃,規劃中要修建21個消防站2個特勤站,以達到30個站的規模。而在之后的若干年里,工業園區和房地產開發如雨后春筍,消防隊站卻一個未增加,造成該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隊站建設的先天不足。
這種情況正是由現行體制造成的。政府各部門和分管領導沒有好的協調制約機制,各自為政、政出多門。
二是消防栓檢查和滅火救援是屬地管理,但對轄區內有些級別高于消防監督管理機構的單位或特殊企事業單位,難以實施有效的消防監督檢查和滅火預案制定,對一些涉及到群眾生活切身利益,但又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和建筑物難以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導致對這些單位情況不明,一旦發生火災,往往貽誤滅火戰機。